政策:公费出国(境)旅游和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
中英网 www.uker.net 2007-02-11 来源: 本站原创 作者: 佚名
一、为公费出国(境)旅游组团或提供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从重或加重给予处分。
(一)组织名为考察、培训、研讨、交流,而无实际内容、无具体项目的团组出访的;
(二)组织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公费出国(境)旅游的;
(三)因公出国(境)团组徇私邀请与执行出访任务无关的上级或有关部门人员及其亲属随团组游玩的;
(四)邀请未被聘请的、借用以及未在国际组织或国际、国内学术机构任职的离退休人员参加公务出国(境)团组实为游玩的;
(五)为自费参游人员开据收费单据时,故意不按规定加盖“自费旅游不作报销凭证”字样,致使自费参游人员用公费报销旅游费用的。
二、违反规定以各种名义和途径公费出国(境)旅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据《处分条例》第八十六、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党内撤职(含撤职)以下处分:
(一)利用职权向有关单位明示或暗示,并得以公费出国(境)旅游的;
(二)明知是以考察、培训、研讨、交流为名组团出国(境)旅游,仍然用公费参团的;
(三)暗示或授意境外组织或个人发出邀请,以应邀名义公费出国(境)旅游的;
(四)以外商资助为由,出国(境)旅游,所需费用实为我方公费支付或变相由我方公费支付的;
(五)私自接受驻外中资机构(企业)或国内企业资助出国(境)旅游和办理个人私事的。
三、公务出国(境)后,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依据《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给予主要责任者党内撤职(含撤职)以上处分。
(一)未经批准前往公务规定的出访国家和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进行游玩的;
(二)擅自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进行旅游的。
四、以不正当的方式或者手段,谋求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人出国(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处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私自改变个人身份和其他条件,骗取公费出国(境)的;
(二)利用职权,指定或安排不符合公务出国(境)条件的人员参团公费出国(境)的;
(三)编造假出国(境)公务理由,骗取任务或人员批件的;
(四)违反公务出国(境)审批渠道的规定,通过其他渠道骗取批件,谋求公务出国(境)的。
五、临时出国(境)人员出走不归以及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依据《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其党籍作出处理或给予留党察看(含留党察看)以下处分。
故意为出走人员提供方便条件的,依据《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党内撤职(含撤职)以下处分。
临时因公出国(境)人员叛逃的,依据《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六、由于工作失职,致使所属人员叛逃或出走的,视情节轻重,依据《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撤职(含撤职)以下处分。
七、违反证照审批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绿卡)或香港、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
(二)因公务出国(境)返回后,不按规定上交因公护照和通行证,且未经批准继续使用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因公护照或买卖护照,为自己或他人非法移民或出国(境)旅游提供方便的。
八、违反规定公费出国(境)旅游所发生的费用,向参游人追缴。组织公费出国(境)旅游所获取的非法收入予以没收,上交财政。
九、违反本处分意见的违纪违规行为,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本处分意见由中共湖南省纪委负责解释。
十一、本处分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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